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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产泰产对苯二甲酸反倾销初裁解读I

2010年02月04日 打印本页
易贸资讯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号,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本案采用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是征收保证金。对韩国产PTA及QTA征收保证金由高到低排列分别是:泰国2.4%、晓星征收2.7%、KP化学2.9%、三星3.4%、SK石油3.5%、三南化学4.2%,其他在11.2%。泰国分别是:泰国三井12.2%、TPT 18.5%、Indorama 18.9%,其他在20.1%。需注意的是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以及原厂商发票,如不能提交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即韩国产最高可征收到11.2%,泰国可征收至20.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鉴于对韩产、泰产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情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8月12日,即终裁时间应在2010年8月12日前予以公布。一旦等反倾销终裁确定,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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